中新網1月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今日表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跨行政區劃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在轄區內確定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區域由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6日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孫軍工介紹,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屬於新類型案件,審理、執行難度較大,社會關註度高,原則上應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考慮到部分基層人民法院較早建立了專門的環保法庭,在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方面已經積累了一定經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可將部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通過“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給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孫軍工表示,《解釋》第六條規定:“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在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裁定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為解決生態環境的整體性與保護的分散性之間的矛盾,剋服地方保護主義,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態區域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
  孫軍工介紹,《解釋》第七條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在轄區內確定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區域由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剛剛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受案範圍之一就是北京市範圍內跨行政區劃的環境保護案件。  (原標題:最高法: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跨行政區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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